私设景点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行政责任
对不积极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到位、关停私设景点不彻底的部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对于情节恶劣者,可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正规景区要求的私设景点,如不能满足基本安全需要、破坏生态的,依法严厉取缔,并依法追责相关责任人。
对于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无照经营、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将严格执法惩处。
具体处罚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与检查
各地应对专项整治工作逐级开展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将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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